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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贵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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钛及钛合金饼和环

2024/5/14

钛及钛合金饼和环

1.牌号、状态、规格

    产品的牌号、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表1

钛及钛合金饼和环产品牌号、状态、规格(摘自GB/T16598—1996)

牌号

供给状态

产品型式

规格/mm

外径

内径

截面高度

环材壁厚

TA0、TA1

TA2、TA3

TA9、TA10

TC4

热加工状态

(R)

退火状态

(M)

150~300

35~140

>300~500

35~150

>500~600

40~110

200~400

100~300

35~120

40~150

>400~700

150~500

40~160

40~250

>700~900

300~700

50~180

40~300

>900~1300

400~900

70~250

40~400

注:经双方协商可以供应其他规格或型式的产品。

2.尺寸允许偏差

    产品的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表2

钛及钛合金饼和环产品尺寸答应偏差(摘自GB/T16598—1996) (mm)

饼直径

答应偏差

截面高度

答应偏差

环外径

答应偏差

环内径

答应偏差

截面高度

答应偏差

150~300

3

-1

35~140

3

-1

200~400

3

-1

100~300

1

-3

35~120

3

-1

>300~500

3

-1

35~150

3

-1

>400~700

4

-2

150~500

2

-4

40~160

4

-2

>500~600

3

-1

40~110

4

-2

>700~900

5

-3

300~700

3

-5

50~180

5

-3

>900~1300

6

-3

400~900

3

-6

70~250

6

-3

 

3.技术要求

3.1产品的化学成份应符合GB/T3620.1相应牌号的规定。需复验时,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/T3620.2的规定。

3.2产品的力学性能应符合下述规定。

3.2.1力学性能在经热处理后的试样坯上测试。需要时,供方还可以适当选择和调整热处理制度,但必须在质量证明书中注明。

3.2.2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。

表3

钛及钛合金饼和环室温力学性能(摘自GB/T16598—1996)

牌号

推荐热处理制度

截面积

室温力学性能,不小于

抗拉强度

σb/MPa

规定残余伸长应力

σr0.2/MPa

伸长率

δ5(%)

断面收缩率

ψ(%)

TA0

650~700℃,保温不少于1h,空冷

≤100

280

170

30

35

TA1

650~700℃,保温不少于1h,空冷

≤100

370

250

20

35

TA2

650~700℃,保温不少于1h,空冷

≤100

440

320

18

35

TA3

650~700℃,保温不少于1h,空冷

≤100

540

410

15

30

TA9

650~700℃,保温不少于1h,空冷

≤100

370

250

20

30

TA10

650~700℃,保温不少于1h,空冷

≤100

485

345

18

25

TC4

700~800℃,保温不少于1h,空冷

≤100

895

825

10

25

 

3.2.3表3所列规格以外的产品,需方要求测定室温力学性能时,指标应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。

3.2.4需方要求测定TC4产品高温力学性能时,其试验温度及性能指标应经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。

3.3超声检验

    产品应进行两个端面(当环材壁厚小于40mm时或环材截面高度与壁厚之比不小于4时为外圆周面)的超声波控伤检验,并应符合GB5193的规定,其验收级别如表4所示。

表4

产品截面高度或环材壁厚mm

验收级别

≤150

A

>150

B

 

3.4低倍检验

     产品的低倍组织不应有裂纹、折叠、气孔、金属或非金属夹杂、影响使用的偏析及其他肉眼可见的冶金缺陷。

3.5显微组织

     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,供方可检验TC4产品的显微组织。经规定的热处理后,TC4产品的显微组织应是两相区加工产生的组织,无完整的原始β晶界。

3.6表面质量

3.6.1产品表面应车光、倒角。两个端面的表面粗糙度Ra值应不大于3.2μm(以满足超声检验要求为准),内、外侧面的表面粗糙度Ta应不大于12.5μm(外圆周面需进行超声控伤时Ra应不大于3.2μm),倒有半径为5-15mm。

3.6.2产品表面不应有裂纹、折重皮等肉眼可见的缺陷。

3.6.3表面局部缺陷允许用修磨的方法清除,清理深度应不超过其尺寸公差,并应保证其最小允许尺寸。清理深度与宽度之比在两端面应不大于1:6,在内、外侧面应不大于1:10。外侧面修磨应顺轴向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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